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3-31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保障协同创新计划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指用于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围绕协同创新计划开展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中心是创新计划的直接执行者,具体负责组织创新活动的开展。中心的牵头高校成立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对中心运行和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协同创新计划的实施负总责。省教育厅、财政厅对中心创新活动的实施情况及取得的创新成果进行考核验收。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财政资助资金。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四条 中心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创新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和内控机制,确保中心正常运行和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表样见附件),撰写编制年度工作自评报告、经费收支决算报管理委员会审定。接受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年度财务审计;
(三)提出中心聘用人员条件、聘用方式,分配机制及贡献奖励机制,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等报管理委员会审定。提出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报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五条  牵头高校成立由学校有关领导,教务(或研究生)、科技、人事、财务、审计、资产、国际交流等部门负责同志,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以及校外协同方委派人员组成的中心管理委员会,学校有关领导任主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中心围绕重大任务需求导向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落实协同创新计划,落实协同研究人员及研究责任机制,协调协同各方共同开展创新活动;
(二)确定中心运行模式并任命中心管理层人选。与校外协同各方签定协同协议,明确协同各方包括投入资金和资源、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在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聘用专业律师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依法保障协同协议顺利实施,维护协同各方权益;
(三)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中心财务管理细则及各项开支标准;
(四)审核中心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并将审核确定的计划和预算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或中心立项批复后的1个月内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因工作计划调整等情况确需调整年度经费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报备手续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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