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3-31浏览次数:0

苏教财﹝2013﹞15号

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发办〔2013〕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关于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不含中央部委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高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高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有助于提升高校预算、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抓紧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
  二、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公开内容
  高校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财政专项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发放情况和管理规定;学校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等。省、市属公办高校公开的年度预决算原则上应包括收支预算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收入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3)、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4);收支决算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5)、收入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6)、支出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7)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8),所有公开科目均须细化至项级科目。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公开有关财务信息。
  (二)公开时间
  省、市属各公办高校应在预算、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应在预算、决算经董事会(理事会)等审核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三)公开方式
  各高校除采取学校年鉴、简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外,均应将学校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公开载体。
  三、做好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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