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2-24浏览次数:1

 

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2013〕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围绕协同创新计划开展有关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中心是创新计划的直接执行者,负责组织创新活动的开展。中心的牵头高校负责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考核机制,对协同创新计划的实施负总责。省教育厅、财政厅对中心创新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财政资助资金。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四条 中心在牵头高校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创新活动:
(一)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和内控机制,确保中心正常运行和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计划、经费收支计划(表样见附件),撰写编制年度工作自评报告、收支决算,并向牵头高校报告;
(三)提出中心聘用人员条件、聘用方式,创新活动绩效考核机制,人员分配激励机制,以及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等报牵头高校审定。提出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报牵头高校审核。
第五条 牵头高校会同协同各方成立中心管理指导委员会或理事会,加强对中心运转的管理和考核:
(一)指导和督促中心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落实协同创新计划,落实协同研究人员及研究责任机制,协调协同各方共同开展创新活动;
(二)确定中心运行模式并任命中心领导管理层人选。授权中心与协同各方签定协同协议,明确协同各方包括投入资金和资源、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在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审核中心年度工作目标及计划、经费收支计划,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告;
(四)审定中心提出的聘用人员条件、聘用方式,创新活动绩效考核机制,人员分配激励机制,以及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审核中心提出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五)制定各项开支标准和经费使用管理责任制。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将中心年度经费收支计划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并对中心经费收支情况实行专账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六)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心各项收支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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