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出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支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购房的,须凭有售房单位盖章的《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或有鉴证章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买二手房的凭《房地产交易登记凭证》和《完税证》;购买公房承租权的,须凭《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合约》;配偶一方在外地购房的,须提供外地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契约;不得用同一契约重复支取;在契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支取有效。
2、建造自住房、翻建和大修私房的,须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支取有效。
3、职工离休、退休的,须持离休、退休证书或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或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
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凭户口迁移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6、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详见宁房基[2001]15号文《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所述。
7、用于支付房租的,须凭《房屋租赁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审批表》(此审批表在单位交公积金的建行网点领取填写,经出租单位、本人及配偶单位盖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审批,一年办理一次)。
8、职工死亡的,须凭死亡人的户口注销证明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本人办理支取:
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规定审核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现金支票》→职工携带身份证、上述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单位交公积金建行网点支取。单位集中办理支取:
各支取人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集中交单位→单位按规定审核→单位经办人将支取人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支取清单》、汇总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送所属建行网点审核后集中办理支取→单位经办人员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发给各支取人。
对于购房、建房、大修私房、住房公积金还贷以及支付房租的支取,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仍能正常缴存,凡拾元以下的尾数仍存在职工帐户内。支取后下月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下列情况目前暂不予以支取:
1、虽有购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或"买卖契约"的买方栏中没有其姓名的(配偶除外);
2、翻建、大修私房的产权不是本人和配偶的;
3、装修、装饰、非大修私房的;
4、逾期不缴存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而被封存帐户的单位(购房、归还购房贷款除外);
5、购、建、大修私房的证明材料的签订日期超过一年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请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
咨询电话:4708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