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
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5] 43号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附件: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 86号)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品牌专业的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业创新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成立由校(院)长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推进项目实施工作。学校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校(院)长承担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专项资金的批复与下达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组织项目验收与绩效考核。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项目预算须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收入预算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资金。鼓励和引导学校积极争取相关行业、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建经费或其他方式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支出预算包括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业创新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所必需的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