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发票报销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2-24浏览次数:10

各学院、部、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监管,执行《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通知>》部署,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属高校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审计厅对我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我校财务发票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财务发票报销规定予以重申。
一、    拒绝假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审计时不仅将财务报销发票的真伪性列为重点审计内容,还对报销发票所指向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作为审计的重点。广大教职工在报销时除了保证经济事项真实性的同时,还应主动识别发票真伪,确保提供给财务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与发票所承载的经济事项的一致性。
(一)何为假发票?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及个人购买、代开,无发票防伪标志、无发票监制章,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子轨位数、发票联次等与发票规定不符,发票背面没有发票违章举报电话及二维识别码等情形,均属假发票。
 (二)假发票的四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假票假开”,就是我们通常所说或者见到的发票本身是假的,通过发票报销所指向的经济事项也是假的,称之为“双假”套现;
第二种形式是“真票假开”,就是通常指发票本身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依法印制的正规发票,即“真发票”,但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假的,属伪造经济业务事实的假发票,属于违规开具、取得、使用的发票,称之为“恶意套现”;
这两种形式都形成对公共财政资金的侵占,导致公共财政资金净损失;
第三种形式是“假票真开”,指发票本身是“假发票”,但反映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
第四种形式是“套开、代开发票”,即“真票真内容”,即发票是真的,经济事项也是真的,但发票与经济事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经济交易背景。主要表现为大头小尾及发生经济业务的企业使用其他企业的发票。
(三)发票真伪的查询方式
发票真伪有电话查询和网络查询两种查询方式,两种查询方式均需要输入“开票单位税务登记号”,即(发票专用章中15位或18位的数字),因此各位教职工在获取发票时,应确保其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清晰完整。若不清晰,将不能识别其真实性,将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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